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可不可以?
公司主動與員工籤的合同也不能避免公司單方面違反約定解除了合同並要求員工立刻辦理離職,員工對於單位這種突發的解除行爲是可以主張相應的違法賠償的,但是這些賠償中是否應該包括單位沒有事先通知的代通知金就成了問題。那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可不可以?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可不可以?
不需要。當公司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條件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行爲,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有以下三種,大家可簡單瞭解下: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比如公司強行解除與三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被公司單方面的解除勞動關係等行爲。
@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比如,公司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員工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爲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法律規定,裁員時,公司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簡化來說,只有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員工存在不勝任工作、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存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都無須支付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單位如果在已經給了員工符合標準的違約賠償金之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代通知金是被法律允許的,因爲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是由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除非單位出現了文章中所列明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才能由勞動者主張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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