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是不是與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勞動關係的存在對於務工的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爲在後續可能會因爲一些問題出現需要我們提供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雖說沒有勞動合同協議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來證明勞動關係,但並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證明的,擁有勞動關係協議合同還是非常重要的。那掛靠是不是與勞動關係呢?
一、“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
雖然等法律法規均使用了“勞動關係”這一術語,但是,什麼是勞動關係,法律上的界定並不明確。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所以,過去勞動合同被認爲是勞動關係的法定形式,也是確認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但實踐中經常有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藉此來規避其應盡的勞動法義務。爲填補這一漏洞,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種符合勞動關係實質要件,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被稱之爲“”。
“從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最大特色。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主要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了用人單位。“經濟從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料,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係。“組織從屬性”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後解除之前,勞動者始終作爲用人單位組織中的一員而存在,受用工單位的指揮與控制。
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司法實踐中,雖然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但掛靠人將營運車輛租賃或者承包給實際駕駛員的情形下,對外出租或者承包收取租金或承包費只是所有權收益的一種體現,並非是對機動車營運享有的利益,承租人或者承包人自主控制、支配機動車,並自主享有營運收益。所以,相對掛靠人僱傭駕駛員營運來說,掛靠人出租或者承包營運車輛的,實際駕駛員無論是相對於掛靠人還是被掛靠人,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都更弱,以至於影響到“勞動關係”的形成。雙方並沒有人身與組織的從屬性,所以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協議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能夠直接幫助證明個人與其他單位的勞動關係,當遇到一些問題的時候勞動協議是非常重要的。掛靠關係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其實是和自身的相關情況有關係的,並不是說所有的掛靠都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是所有的掛靠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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