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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作崗位怎麼認定加班

特殊工作崗位怎麼認定加班
律師解析:特殊工作崗位中加班的認定辦法:除去標準工作時間後,勞動者根據單位的要求,所延長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的時間。一般加班的時間是每天不超過一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則每天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並且單位要依法支付給勞動者加班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