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嗎?
一、勞務工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嗎?
勞務工可以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約定。非全日制用工協議是勞動合同,但雙方可以約定口頭協議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種彈性工作制度,也被稱爲小時工。指的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勞動者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以小時爲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勞務關係怎麼區分?
區分非全日制用工與勞務關係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前者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受勞動法等法律的調整,而後者不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它由《民法通則》等法律來調整。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 小時的用工形式。它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爲需要的一方提供勞務服務,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 那麼如何區分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關係?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受《勞動同法》等規範和調整;而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
2、勞動關係中( 非全日制用工) 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係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3、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勞動者必須成爲用人單位中的一員,成爲用人單位的員工,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覈等),雙方之間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爲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合法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之間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隸屬關係,雙方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雖然勞務的需方有督促勞務提供者按約定勞動的權利,但這應屬於對勞務質量的驗收,而不是管理行爲。
4、勞動關係(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一方用人單位組織勞動,享有勞動支配權,因而有義務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爲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勞務關係當事人一方勞務提供者行安排勞動,一般不存在附隨義務,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勞動風險責任,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就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只能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來解決。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者是不同的勞動關係,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但是有一些勞務關係是可以雙方當事人通過口頭約定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之下比較多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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