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老師屬非全日制用工嗎?
一、代課老師屬非全日制用工嗎?
1、代課老師不一定屬於非全日制用工,此此種情形一般需要結合勞動者與學校是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來判斷,若屬於前者那麼就屬於非全日制用工,若是後者則是勞務派遣工。
2、勞務派遣要求員工簽訂非全日制的用工合同是違法的,任何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壓榨勞動者以降低勞動成本牟取利潤都是非法行爲,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於勞務派遣公司來說,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節約許多成本。因此,許多勞動派遣公司希望與員工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但《勞動合同法》對於是否能夠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尚未作出相關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已明確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之間只能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勞動合同,且不能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因此,該案中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行爲,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處罰。
二、代課老師應履行哪些勞動義務
1、誠信義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義務就其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向用人 單位如實說明。
2、守法義務: 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行爲的法律。勞動者作爲勞動合同的一方,理所當然地也應遵守法律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勞動者有違法行爲或者違約行爲的,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法或者 違約行爲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主要是: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約定的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又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勞動者與其它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代課老師一般都屬於勞務派遣工,當然也存在自己與學校簽署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情形,也即並不能簡單的就認爲代課老師屬非全日制用工。有些用人單位爲了減少工資的發放,會於要求勞務派遣工簽署非全日制合同,此種行爲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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