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可以直接走人嗎
1、所謂辭職,就是辭去相應職務,也就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過程中因個人原因,需要離開就職單位的,要向有關單位申請辭去職務,並且獲得批准,完成工作交接稱之爲辭職,換句話說,其實就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務關係的活動。勞動者就業自由,當然也辭職自由,但前提是無論是就業還是其實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2、如果辭職是建立在勞動者自願主動基礎上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務關係的情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這種情況需要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已協商一致後,並完成相關的工作交接,處於不耽誤用人單位的工作進程,方可解除勞動關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這當中要求勞動者提前30日申請辭職,是出於用人單位可在接受到勞動者辭職報告後,尋找下一任勞動者來接替有關工作,並完成與前任勞動者的相互交接,以書面形式作出辭職報告,是規範勞動者辭職行爲,屬於勞動合同要求的一種。
3、勞動者進行期之後,不可立即走人。需根據有關規定,提前30日內提交報告,並以書面形式進行上交。否則,勞動者因個人情況提出指令的,就會一定程度上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屬於違法行爲,因此要承擔法律責任,並要向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賠償費用。
4、至於辭職後立即走人的情況,一般用於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出現。這種情形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知道由於企業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並且以工作工齡爲基準,能領到當月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5、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離職後是不能立即走人的,但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在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有剝削情況出現,就是說屬於不合理勞務關係,勞動者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要求用人單位剩餘工資與經濟賠償金,並辦理離職手續。
6、有社會實踐可知,辭職後立刻可以走人的情況,也可出現在試用期內,其是針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在試用期前三天用人單位可考察勞動者相關技能,勞動者也有權利在試用期前身上的考察用人單位,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滿,可以適用7日前三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用人單位將會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相應工資。
7、勞動者享有依法被保護的權利,同時勞動者也要履行相應的勞動義務,並且在勞動就業期間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辭職後不能立即走人,要儘可能的與用人單位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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