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傷勞動關係僱傭關係怎麼區分?
勞動聯繫和僱傭聯繫是建築工傷事故職責與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職責發生的一個根基。爲了正確弄清楚此類案子,充分了解建築工傷事故職責和僱員受害職責的概念和本質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就將爲您一一分析建築工傷勞動關係僱傭關係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賠償的範圍和標準也不同
工傷事故責任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在發生工傷事故後,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賠償範圍和標準的依據是《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章的規定,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僱傭關係人身損害是按照一般民事案件直接起訴的,因此賠償範圍和標準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來執行,賠償受害人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還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請求。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不同
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後以舉證責任倒置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爲主,以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爲輔;僱傭關係發生爭議後,按照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三)、發生爭議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賠償標準有別
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賠償,適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和方法來進行實體處理,其目的是爲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僱傭關係中的賠償責任,依據的是《民法通則》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和範圍來進行實體處理。也就是說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適用工傷保險賠付。
(四)、發生爭議後所使用的處理程序有別。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對於僱傭關係產生的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序,而且仲裁機構也非勞動部門設立的行政仲裁機構。
以上就是小編對建築工傷勞動關係僱傭關係的解讀,希望對您有幫助。本站小編在此溫馨提醒大家,不論是不是建築工傷,只要您遇到相關的問題,如果您沒有一定的法律基礎,請您一定要及時獲取律師的幫助,以免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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