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怎麼辦沒簽合同的
一、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怎麼辦沒簽合同的?
疫情期間單位不給發工資的可以到勞動監察委投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能不能降低員工工資呢?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是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降低。
三、疫情期間企業爲完成任務安排員工超時加班是否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疫情期間企業爲完成任務安排員工超時加班不違法,但是應該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勞動關係中肯定是不允許單位在疫情期間不發任何的工資和補貼的問題,公司的這種行爲雖然違法,可是到勞動局投訴的話,需要先證明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且,之前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這種行爲本來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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