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屋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轉租房屋其實也就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將自己租來的房屋再次轉給他人的行爲。但需要注意,我國對轉租房屋是規定的比較嚴格的,因爲涉及到出租人的利益,同時進行房屋轉租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那到底轉租房屋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轉租房屋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承租人租賃房屋6個月以上的,應與出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後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係。
除此可以解除租賃關係以外,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租賃合同。我們看一下具體法律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於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從承租人的角度來說,無論是個人爲住房需求的房屋租賃還是企業爲經營需要的商業房屋租賃,只要想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的,必須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特別關注:建議書面徵求出租人是否同意,留存證據)否則,可能面臨承擔違約金或者其他更多的合同約定的經濟損失的法律風險。
但是,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並不必然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無效: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在於出租人,若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後在六個月內未提出任何異議的,則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救濟途徑就不受法律保護。
二、房屋租賃記住兩條要點
1、承租人轉租房屋要經過出租人書面同意。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
(1)出租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6個月內,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可以支持。
(2)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承租人轉租超過6個月的,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最好是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之後在轉租房屋,否則的話承租人就會承擔不利的責任,而此時作爲次承租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是會受到一定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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