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爲應該怎麼辦
開發商進行商品房的銷售,肯定是爲了能夠最大限度的獲得商品房的對價。而有些無良開發商爲了追逐更多的利益,可能在售房的過程中存在一些欺詐行爲。對於購房者而言,要是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爲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爲應該怎麼辦
合同中的欺詐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隱瞞或歪曲事實,以達到獲利目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開發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詐行爲,是否也適用上述規定以增加開發商的賠償責任,在實踐上司法界對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數人認爲購房是一種合同行爲,應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少數人認爲購房也是一種消費行爲,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時存在下列情形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雖未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欺詐行爲時的法律適用,但從雙倍賠償原則的適用情形看,上述規定已從原則上肯定了購房者作爲消費者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上具有歷史性的意義。
二、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凡以房屋爲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爲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爲,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購房者與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話,那麼購房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這也是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什麼問題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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