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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勞動者違反忠誠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劉某於2013年3月入職某電線公司,從事品質管理(含採購)工作。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第三方職業。電線公司經民主程序通過併發布的《就業規則》、《獎懲規定》明確規定,勞動者未經公司許可不得自行設立或參與設立、受僱於與公司存在交易關係的單位、或者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包括不得擔任董事、監事),如有違反,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職期間,劉某與其丈夫於2016年11月設立某儀器設備公司,劉某出資比例爲49%,並擔任監事。2017年以來,儀器設備公司向電線公司出售商品,共交易26筆,總金額近60萬元。電線公司發現上述交易後,於2021年4月以劉某違反《就業規則》爲由通知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劉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電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獲勞動仲裁支持後訴至吳中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義務。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另設公司,並利用職務便利由該公司與所在用人單位進行商業交易,違反勞動者忠誠義務,用人單位可以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就業規則》、《獎懲規定》規定,勞動者未經公司許可不得自行設立或參與設立、受僱於與公司存在交易關係的單位。劉某在電線公司從事品質管理(含採購工作),其設立儀器設備公司並任監事,儀器設備公司與電線公司之間發生交易往來,劉某並未向用人單位披露、報備,用人單位電線公司爲此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和劉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無需支付賠償金,故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義務。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另設公司,並利用職務便利由該公司與所在用人單位進行商業交易,違反勞動者忠誠義務,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諧勞動關係應建立在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勞動者作爲用人單位的組織成員,在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合理薪酬的同時,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義務。本案中,勞動者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用人單位的採購需求等信息,私自與自己設立的公司進行商業交易,違反了勞動者的忠誠義務。中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促進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傾聽用人單位合法合理訴求,通過在勞動審判中公正裁判,依法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轉載來源: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2021年勞動爭議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