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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員工辭退程序

法律2.93W
試用期內員工辭退程序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程序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具備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裏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爲了便於舉證,建議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的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二)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但單位辭退員工卻並不能隨意,仍然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即《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所說的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件滿足時方可辭退員工。

試用期內員工被辭退,一般情況下很少有去申請仲裁的,多數員工忍一忍也就過去了,除非是用人單位扣發了員工的工資或者做其他讓員工難以忍受的事情,導致員工心理嚴重失衡,超出了員工心理忍受的最大極限,方纔導致勞動仲裁的發生。

用人單位要想辭退員工的,則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否則辭退的行爲就是違法的。而這裏員工犯錯僅僅是辭退的情形之一。因此現實中,也會出現員工沒犯錯,但單位已讓將其辭退的情況。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