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跟勞動者未籤勞動合同不給仲裁
可以申請仲裁。沒有合同申請仲裁的話,可能給日後維權的舉證帶來不便,可以工作期間注意收集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有以下這些:
1、可以用在社保局列印並蓋章的社保清單;
2、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3、銀行工資賬單、工資條;
4、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暫住證、工牌、工作服工作證等;
5、考勤記錄、入職表、派工單;
6、工友同時的證人證言;
7、在職期間還可以通過拍攝工作照、與用人單位交涉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和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出工作證明等來為自己取證。
具備了上述的證據,按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的程式進行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般勞動者入職後都需要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用人單位還是違反有關規定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至於發生了勞動糾紛對於勞動者是有所影響到,所以作為勞動者要在工作期間儘量的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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