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我們作為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也不表示解除勞動合同的,繼續用工應支付雙倍工資,此時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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