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勞動用工政策是什麼,疫情期間復工可否加班
一、疫情期間勞動用工政策是什麼?
企業應當全力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對於職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根據具體情形,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原因包括兩個:
其一,該類職工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而被隔離治療、醫學觀察、被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對於該類職工,企業應當支付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工作報酬。職工確診患病後,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企業可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其二,該類職工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不能返工到崗,對於該類職工企業可以協商一致安排休年休假或待崗。上述兩類職工在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疫情期間復工可否加班?
國家對疫情期間加班並沒有禁止,但還是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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