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一個月未籤合同合法嗎,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勞動者屬於弱勢群體中的一類,在於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後應立即與其簽署勞動合同,單位拒不簽署的,職工有權解除勞動關係。由於很多朋友不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故而不知道員工入職一個月未籤合同合法嗎。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該如何認定?
一、員工入職一個月未籤合同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勞動就業狀況,我國勞動立法承認並保護事實勞動關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作出類似解釋。這是我國目前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還是非常抽象,我們很難對事實勞動關係做出明確具體的判斷。
一般來說,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從實質要件而言,首先是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行為;其次是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如用人單位提供報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勞動者已納人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係;最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存在預設意思表示。從形式要件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沒有簽訂合同。因此,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若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具備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如勞動者已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形成較為穩定的關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定期支付報酬,勞動者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就應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由於我國現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簽署勞動合同,沒有簽署的,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勞動報酬。對於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又存在勞動關係的現象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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