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員工入職協議書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怎麼辦?
我們都知道每一個單位上班都會有試用期,通常情況下試用期為1到3個月,這個視工作情況而定。試用期我們的單位和員工會簽訂一份使用合同,試用結束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那麼未籤員工入職協議書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怎麼辦呢?請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未籤員工入職協議書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怎麼辦?
1、不用批次兩倍工資,一個月內不籤合同是合法的
2、是主動辭職,只要不適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辭職的,也不需要賠償。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未滿一個月辭職有工資嗎?
勞動者未滿一個月突然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 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這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裝置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 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上述就是未籤員工入職協議書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的相關資料,入職後未籤協議書且試用期未滿的情況下員工辭職,單位依然還是要付員工相應工資的,另外我國法律規定單位要求和員工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希望廣大群眾在工作中要注意這些保障自身權益。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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