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起二次鑑定的申請嗎?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起二次鑑定的申請嗎?
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起二次鑑定的申請。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是什麼?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三、醫療過錯認定的要求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對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的擁有一次可以提起二次鑑定的機會,這次機會需要在第一次的鑑定結果出來之後最晚十五天之內提起,並且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執行,如果材料認定不合理的或者是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及時告知醫療鑑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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