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鑑定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説要申請工傷鑑定的話,一段時間之後會得到一個工傷鑑定的結論,但是當事人可能對於這個結論並不是特別滿意,想要申請二次鑑定。那麼,在我國工傷鑑定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鑑定結果不滿意的話,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請的。
一、在我國工傷鑑定可以申請二次鑑定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般來説,如果當事人及其家屬對工傷鑑定不服的話就能申請二次工傷鑑定,可以説做二次工傷鑑定的條件就是有人對之前的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二、提出再次工傷鑑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山東省工傷傷殘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附件處下載);
認定工傷決定書;
市級工傷傷殘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當鑑定結果出來之後,不滿意可以申請二次鑑定,但是二次鑑定有時間限制,必須自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的15日內提出,申請,鑑定的時候也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比如説書面申請以及認定工傷決定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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