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病員或家屬對醫療單位的醫療提出質詢或鑑定申請後,該醫療單位的醫療委員會部門應認真調查核實,組織本單位內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及有關專家予以鑑定並將鑑定結論以書面形式送交病員或家屬。
醫療單位對每一起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方的接待須由專人負責。
鑑定結論應在病員或家屬正式向醫療單位提出質詢或鑑定申請書面材料的一個月內作出(進行屍檢者,自屍檢報告作出後計算)。
醫務人員應邀、聘在外單位工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邀請單位承擔責任。但對定為醫療事故的責任者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對於病員死亡的醫療事件應按有關屍體解剖檢驗規定動員家屬進行屍體解剖以明確診斷。醫院應在家屬提出質詢時,明確説明進行屍體解剖檢驗的必要性,並將家屬意見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
雙方當事人在對醫療事故或事件處理有爭議時均可持醫療單位書面鑑定結論向該醫療單位所在地區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鑑定申請,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表並同時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已協議解決,若提出鑑定申請,則須先履行廢止該協議的有關手續,再予以鑑定。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在接到書面鑑定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並在十五日之內予以正式答覆。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做出後,送交雙方當事人,同時將參加該鑑定會專家名單及鑑定結論報市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備案。
雙方當事人若對區(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均可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市級鑑定(以寄送出時間為準),填寫申請表,並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二)病歷的處理原則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醫療質量管理部門專人妥善保管有關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各種原始資料,並予封存。
臨牀科室因鑑定需要摘抄病歷時,應得到病歷封存部門同意後方可就地摘抄。原始病歷允許對因搶救工作緊張未能及時記錄的內容在24小時內實事求是地補記。
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醫療單位應負責提供原始病歷和必要的醫學資料複印件。醫療單位所在區、縣、市衞生行政部門及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可調閲原始病歷;法院、檢察院在受理雙方當事人訴訟後需要查閲原始病歷時,持正式介紹信並履行調閲手續,方可調閲(借閲單上應標清份數、頁數),其他人員不得查閲。但允許患者或家屬在醫院或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複印病歷並將複印病歷封存,存放在醫院醫療行政管理部門,於醫療事故鑑定會上由專家啟封。複印病歷所需費用由提出複印者支付。
在法院、檢察院受理當事人起訴後,經司法部門同意,當事人委託的律師須持委託書、律師證,在履行手續手後可就地查閲。
任何人不得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各種原始資料,經發現有以上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並在經濟上按對應等級醫療事故補償金額進行罰款處理及通報批評。
由於病員及家屬搶奪、毀損病案及有關原始資料者,將不予進行各級醫療事故鑑定
(三)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鑑定會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為陳述、詢問階段。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會,由雙方當事人向專家陳述並回答專家提出的有關問題。陳述、詢問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退出會場,此階段由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行政祕書主持。
第二階段:由專業組組長主持,組織專家進行討論階段。專家們應本着公正、科學、嚴謹、負責的態度對醫療事故或事件予以技術鑑定,並做出結論。
鑑定書由專業組專業祕書擬稿後經鑑定委員會專業組組長及或正副主委審閲後簽發。鑑定書應在召開鑑定會之日起一個月內一式三份送達雙方當事人及醫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特殊情況應向當事人説明後可適當延長。
由法院、檢察院委託的鑑定書一式三份送交法院、檢察院。
市級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市級鑑定結論在未發現新有、有力證據情況下原則上對同一醫院事故或事件不予以重新鑑定。
二、鑑定書的規定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以書面形式發出,內容應包括:
1、病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病歷摘要;
2、鑑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
3、鑑定結論應明確寫清楚該事件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如屬於醫療事故者,則應寫明事故等級及性質;
4、鑑定委員會蓋章;
5、結論做出的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報告書原稿由該級委員會行政祕書按規定年限存檔,正式稿應打印成文後發出。
醫療方面如果存在過錯的話,那麼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但是也是需要確定,確實存在醫療過失,則是這個時候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來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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