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那麼在遇到醫療過錯鑑定的時候,鑑定程序是什麼樣的?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歡迎閲讀!
一、醫療過錯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鑑定程序如下: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3、鑑定機構的選擇;
4、鑑定前的聽證;
5、鑑定材料的補充;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二、什麼是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
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説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
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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