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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鑑定建材規定的材料是什麼?

一、 醫療過錯責任鑑定建材規定的材料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鑑定建材規定的材料是什麼?

(一)醫學材料

1、門診就醫階段病歷材料。門診病歷既包括患者在被告醫院的就診病歷,也包括在被告醫院就診之前或之後相應治療求醫的問診材料。門診病歷材料,特別是涉及到後續治療、病情診斷以及過去醫院臨牀門診的病歷材料都非常重要。病歷材料是患者保存的,必須由患方提供給法院。

2、住院病歷。住院病歷既包括被告醫院的,也包括在被告醫院就診之前或之後相關醫院的住院病歷材料。所以在住院病歷材料提交過程中,被告醫院的客觀病歷材料以及患者在被告醫院就診之前或之後其他醫院的就診住院病歷材料都必須由患者本人提交;主觀病歷應當由被告醫院提交。

客觀病歷,指記錄患者症狀、生命體徵、病史的病歷資料,如指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

主觀病歷,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病情觀察、對病史的瞭解和掌握進行的綜合分析所做的記錄,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3、影像學資料(如B超檢查報告)、心電圖等特殊檢查資料。

4、就診相關證明。比如就醫的掛號單、報銷的憑證,這些可以間接的反映患者的就醫時間以及醫院提供的相應檢查服務內容。

5、若是輸液過程中發生的案件,應當對輸液瓶進行固定和及時送檢;如果沒有,對原因和法律責任做相關的説明;

(二)書面陳述材料。

1、書面陳述材料指患者應書面陳述醫院醫療過錯,以及鑑定申請書。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過錯處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衞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涉及到醫療過錯行為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事項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材料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