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典》應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的分類及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技術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技術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情況下,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技術損害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存在特殊情況,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醫療倫理損害。
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説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產品損害 。
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對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存在醫患關係
患者對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係負有舉證責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係。
(二)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
1、違反醫療衞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範實施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三)醫方的上述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後果
1、死亡。
2、身體損害。
身體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幹、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並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造成的精神障礙。
3、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醫療損害方面的責任,應當是按照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具體的損害分類,包括由醫療技術損害,還有就是醫療倫理損害和醫療產品損害具體不同的損害類型,在適用歸責原則的時候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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