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了醫療過錯怎麼辦
一、如果發生了醫療過錯怎麼辦
1、儘快封存複製
病歷是醫療事故中最核心的證據,醫療事故的協商、訴訟、行政解決,主要是圍繞着病歷進行的,病歷是由醫療機構書寫並保存的,發生醫療事故,如果不盡快封存複製病歷,那麼被醫院更改、隱匿、偽造幾乎是必然的。
複製病歷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這種權利不須附帶如何條件,不要被醫院的各種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醫院可能以患者沒有出院、欠費等為藉口,拒絕、拖延患者複製病歷,此時需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向醫院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投訴。
在複製病歷的問題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他們認為,我還需要在醫院治療,擔心複製病歷之後影響醫院對自己的治療,顯然這種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醫院是個公共場所,治療措施一般需要經過許多環節,由多人進行,沒有哪個醫務人員會冒如此大的風險在您的治療上偷工減料,相反,由於您採取了行動,會使醫務人員在治療上更為關注。另外一些患者認為,反正複製封存也晚了,病歷肯定被醫院改動了,複製封存沒有什麼意義了,這種想法顯然也不可取,總體來説,病歷是很複雜的醫療文件,短時間改得天衣無縫是不太容易的,所以為了避免院方進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不能因為晚了而不去複製病歷。
2、注意收集其他證據
在與院方進行交涉過程中,儘可能錄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聯繫方式,關鍵時候他們是可以作為證人的。
3、及時封存檢驗有疑問的輸液、輸血、注射、藥物。
部分醫療事故與輸液、輸血、注射、藥物有關,比如説輸錯藥、例如把硫酸鎂當成碳酸氫鈉給病人輸注,造成呼吸肌麻 痺死亡的。不及時對這些材料採取封存檢驗的措施,將使關鍵證據永久喪失,無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4、不要拒絕院方屍檢的建議。
對稱存在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如果醫方已經建議做屍檢,那麼家屬應該積極配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所以如果患方拒絕,如果影響對死因的判定,需承擔不利的後果。
二、醫療事故訴訟怎麼提起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要求醫院複印病歷並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後直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醫院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由醫院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任何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委託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人民法院開庭、判決。
不服,上訴。
當發生醫療過錯的時候,要及時的複製好病例對相關的證據,都要進行蒐集以及保留,然後再向有關的部門進行反應,以及積極的和醫院進行溝通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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