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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關係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關係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相互聯繫也相互不同。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糾紛鑑定啟動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衞生行政部門主管。衞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2、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醫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3、法院要求鑑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該鑑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説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説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因此我們從上述的內容中可以瞭解到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關係,怎麼去區分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以及達到醫療事故所需要具備的各種條件,以及醫療事故糾紛鑑定啟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