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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誤診需要什麼證據

醫院的掛號、就診記錄以及看診醫生的診斷結果,單子等都可以作為誤診的證據,如果醫療事故協商未果,可起訴到法院進行維權。誤診,即醫務人員由於觀察檢查不周,不認真不仔細,導致漏診或給出錯誤的診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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