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致死醫院有多少責任
1、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典》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典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2、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3、臨牀誤診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醫院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1)醫療意外職責,按照《醫療意外處置條例》限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背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導致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意外處置要求》限定的醫療意外等級,以及衞生部《醫療意外分級準則(試行)》的限定要求,且過失做法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即構成醫療意外,應當承受醫療意外職責。
(2)民事法律職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紛爭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意外,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組織存在犯錯的誤診做法,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確定醫療組織承受職責。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導致何種流程的損害,都要由醫療組織承受民事職責。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分別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後果嚴重,還要承受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3)刑事職責,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職責,導致人員喪命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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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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