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我國法律對於醫療事故的認定與方法十分明確,比如,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第49條明確地規定,如果此事故並非醫療事故,相關的醫療單位或是部門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事故可以不劃入醫療事故,卻可以劃入醫療過失。民法通則第106條也非常明確地規定了,如果公民、法人因為自身的過失侵害了社會與集體的財產,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該人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同時民法通則也規定了,誤診是由個人或單位的過失導致時,才能要求相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
醫療人員對其診斷與行為的結果未能作出準確判斷,或者是正確判斷,卻不夠重視,是出現誤診的最可能因素。觀察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失,應以“應該注意”、“可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來作為判斷的依據,從而認定出相關的醫護人員是否有誤診,不負責任的行為。醫學體系複雜而龐大。不僅病人個體之間存在着巨大差距,對於疾病自身的發展情況也極其複雜,醫務人員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因此,意外的發生是難免的。如果一個醫生能夠足夠敬業,誤診的情況也能大大的減少發生。不同的誤診所屬的情況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説可以劃為三種類型:醫療事故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責任。
第一種:醫療事故責任
對於醫療事故責任來説,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由於醫護人員的過失,未按照相關的法律辦法,部門的規章制度,醫療器械的使用規定等情況產生不良後果的話,並且受害人的損傷程度達到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程度,此時醫務人員需承擔相應的醫療責任。
第二種:民事法律責任
即醫務人員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但是卻能夠確認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況,若符合法律的要求,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構成民事侵權,機構需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由於技術層面的造成的損失,不管患者的損失大或小,相關機構都需承擔責任。同時,醫療機構需賠償患者的營養費,誤工費,醫療費等本不必要支出的費用,若情節嚴重,還需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費。
第三種:刑事責任
最為嚴重的就是刑事責任,如果是醫療人員造成患者嚴重損傷甚至是死亡,並且醫務人員及其不負責的情況,醫務人員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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