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延誤病情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醫生誤診延誤病情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生誤診延誤病情的賠償標準無法準確回答。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並簽訂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書中的規定。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區)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移交全醫學組織鑑定;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
(三)訴訟解決。
三、醫療事故侵權案件中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四、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為即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為;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法律也沒有規定醫生誤診造成患者病情延誤以後一定要賠償多少錢,但有一點患者要注意,出現病情延誤這種狀況以後,並不代表任何情況下都能追究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為治療水平有限才造成病情延誤的,醫生及醫療機構都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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