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誤診導致延誤病情的賠償項目是什麼?
一、醫生誤診導致延誤病情的賠償項目是什麼?
可以通過和解亦或是訴訟要求賠償,以下是賠償標準: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延誤治療產生後的責任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應當對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故法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確定由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醫院救護車太慢導致患者搶救不及時,如果救護車是醫院自己的同吋患者搶救不及吋,的確是因為醫院救護車太慢的過錯,那麼患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
但是如果救護車太慢不是救護車司機主現故意或玩忽職守而是客現路況制約的話,那麼此時醫院也是不需承擔責任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醫院的救護車都不是醫院內部的而是外面社會服務機構的,此時醫院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當患者有緊急情況的時候,醫療機構還是要進行治療,不然延誤治療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發生一些意外情況受傷的時候,去醫院就診當然是希望能儘快治療以免傷情惡化。如果醫院延誤治療,往往後果都較為嚴重,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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