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延誤病情應付什麼責任?
一、醫院誤診延誤病情應付什麼責任?
1、醫院因為沒有辦齊手續或者暫時沒錢交費用而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
2、醫院救護車耽擱太慢搶救不及時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病人損害的。
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治療疾病時,治療時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病發的早期進行治療的,治癒的機會是非常高的。而有些疾病可能因醫生誤診造成延誤。
因醫生的過錯誤診漏診延誤的疾病治療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中,醫院誤診漏診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鑑定,因為出現醫療事故後,都需要進行專業的鑑定。
不過,當事人可以根據一些認識來判斷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如果不是,則無需做鑑定。
二、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
另外,醫療實踐中,以下幾種情形不屬於醫療事故:
1、醫療意外
由於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後可能導致不良的後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由於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後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殺行為。
5、醫療差錯
由於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於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療
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症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
因此,使得醫務人員在病人發生意外情況時無法順利找到真實病因,以至於延誤治療或者搶救時機,給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後果,那麼醫務工作者不承擔責任。
延誤治療可能是病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醫生的原因,若是由於病人自己延誤治療的,醫院不需要承擔責任,但若是由於醫院再救治過程中出現了延誤治療的行為,導致病人病情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的,醫院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賠償責任。下面小編就跟大家講講醫院延誤治療導致死亡該怎麼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醫生在具備相應醫療水平的情況下,因過錯造成誤診漏診,延誤了患者治療疾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是屬於醫療侵權的情形,由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時我們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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