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誤診延誤病情應負什麼責任?
一、醫療機構誤診延誤病情應負什麼責任?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現實實踐中,醫療機構誤診導致患者延誤病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是要結合實際情形來判斷,具體如下:
1、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2、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一個基本衡量原則。
二、醫療機構延誤病情賠償標準是什麼?
因醫院過錯耽誤治療的,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賠償: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醫療機構由於誤診延誤病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並非所有誤診都需要承擔責任,只有經過醫療鑑定構成醫療事故,取決於要是醫生誤診,患者必須要拿出醫生主觀上存在誤診的法定證據,這樣之後才能夠去追究該醫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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