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哪些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因此,醫療事故適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過錯責任和第五十八條的推定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其中,推定過錯責任實行舉證倒置,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責任不屬於無過錯責任,而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認定為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
二、《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後,很多人自然會認為相應的醫務人員已經構成了醫療事故的責任。除了進行民事賠償,還要求醫務人員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醫療事故發生後,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是基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但是,醫療事故並不直接等同於醫療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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