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過錯推定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過錯推定責任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具體表現在: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三,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四,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特殊情形
在醫療損害責任中,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例外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
首先,《民法典》第1223條規定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保持一致。
其次,《民法典》第1225條和第1226條規定的未盡告知義務和違反保密義務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可能引起懷疑的是,這兩個條文都沒有明文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但這兩個條文明文規定的未盡前款義務和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都具有違法性,都可以推定為有過錯,確定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有法律根據的。
(三)公平原則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是否適用
《民法典》規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理論界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歸責原則。有的認為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該原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雙方都無過錯、暫時喪失心智的損害責任、具體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以及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
將公平分擔損失規則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領域,與《民法典》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不符,不夠妥當,不宜採納這種意見。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醫療糾紛的發生對於患者來説是會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的,更有甚者會導致人員死亡,所以必須要對於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理,通常情況下在判斷是否是屬於醫療事故的時候,需要判斷醫療的人員是否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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