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醫方是否有誤診誤治延誤病情責任
一、怎麼判斷醫方是否有誤診誤治延誤病情責任?
可以通過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判斷醫院是否有誤診誤治延誤病情的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病情延誤後醫療機構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三、因醫療過失造成患者病情延誤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因醫療過失造成患者病情延誤的賠償標準不是固定的,和以下因素有關: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如果醫療機構的誤診誤治造成患者病情延誤,醫療機構應該對患者病情延誤的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可是,若醫院方堅持在整個治療的過程中不存在誤診誤治的狀況,患者卻堅決要求醫院承擔侵權責任的,這種情況下,只能先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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