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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誤診延誤治療的賠償標準

一、什麼是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誤診延誤治療的賠償標準

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過錯是一種受主觀意識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評價的外部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首先應判斷是否存在過錯,其次分清是故意還是過失。

1、醫療機構的過錯: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所承擔的義務,如不得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説規定的義務。總體來説,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違反的義務主要是管理義務,如按批准的診療範圍開展診療活動、適格人員的任用、保證醫療設施設備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保證醫療器械、藥品、醫療用品符合國家要求及按照規定保管醫療文件等。

2、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行為人即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需要按主客觀標準進行判斷。

主觀標準是人的內心活動,對其的判斷應以客觀的表現來判斷,醫療機構是擔負救死扶傷的機構,醫務人員應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因此,醫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醫療水平,不能以技術水平有限為由而免責。即根據醫務人員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醫療機構的規模級別、所從事的專業等方面考察他是否達到了與其條件相同的其他人員所達到的平均水平,對於達不到相應技術水平而出現的誤診誤治的應認定其有過錯。

如果醫療行為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鑑定,結論存在醫療過錯的,則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具體如下:

二、醫療過錯誤診延誤治療的賠償計算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醫療過錯誤診延誤治療會對病人造成一定的傷害,在經過司法鑑定之後,發現是由於醫方所造成的,那麼醫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經濟賠償,要按照醫療過錯誤診延誤治療的賠償計算標準,來計算賠償金以及營養費用等等,對受害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