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延誤病情導致死亡賠償如何認定?
一、醫院延誤病情導致死亡賠償如何認定?
1、醫院因為沒有辦齊手續或者暫時沒錢交費用而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
2、醫院救護車耽擱太慢搶救不及時延誤病人的最佳治療時間造成病人損害的。
延誤病人最佳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損害的醫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科學規律和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延誤治療可能是病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醫生的原因,若是由於病人自己延誤治療的,醫院不需要承擔責任,但若是由於醫院再救治過程中出現了延誤治療的行為,導致病人病情嚴重,甚至造成死亡的,醫院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與賠償責任。下
二、醫院延誤治療導致死亡該怎麼賠償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因為醫院的過失導致病人延誤治療的情況下,病人家屬可以要求醫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可以主張的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一般是按照職工所在地上一年工資水平進行確定,此時我們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醫療事故的發生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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