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誤診延誤病情應負什麼責任
一、明顯誤診延誤病情應負什麼責任?
醫院誤診造成患者病情延誤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説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並簽訂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書中的規定。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區)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移交全醫學組織鑑定;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
(三)訴訟解決。
三、因誤診延誤病情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醫生誤診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侵權責任應該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機構也可以跟患者協商相應的解決方案,比如,雖然患者的病情有所延誤,但醫院承擔患者所有的診療費用。總的來説。出現誤診延誤病情的這種狀況以後。解決方案還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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