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罪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認定標準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對醫療事故罪的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怎麼寫?
(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的失職行為:
1、對急、危、重病員,片面強調製度、手續而拒收病人,或不負責任地轉院、轉科,或不採取應當採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貽誤搶救時機的。
2、診治工作中,知道或應當知道病情疑難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的;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認真處理的。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器械、紗布等異物在病員體內,或不按操作規程而錯傷重要器官的。
4、護理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護理不當,或其他違反制度、操作規程的。
5、助產中,違反接產原則和操作規程的。
6、用藥過程中,違反藥物禁忌或藥物過敏試驗等使用規定的。
7、在醫療工作中,不掌握醫療原則,濫用毒、麻、劇藥品,開錯或用錯藥的。
8、生物製品的接種途徑、劑量、部位錯誤或操作中消毒不嚴的。
9、藥劑工作中,配錯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籤或製劑含量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
10、檢驗、放射、病理等其他非臨牀部門,漏報、錯報檢查結果,驗錯血型、發錯血、拍錯片等。
11、麻醉中選錯麻醉方式、部位,用錯麻醉藥或用麻醉藥過量以及不認真觀察病員用藥後的病情變化,違反操作規程的。
12、醫院領導、行政、後勤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搶救病員過程中,玩忽職守、藉故推諉、拖延時間, 而影響醫療護理工作的。
13、其他失職行為造成的。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處理: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3、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包括了發生醫療事故中的失職行為和對於醫療事故的處理辦法。如果醫生或者護士導致了醫療事故的話,可能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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