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定義是什麼?
一、醫療過錯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提到“醫療糾紛案件,實際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這一特殊領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是發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在民事訴訟中“醫療過失”是指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侵權。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程序
(一)法律依據
1、《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
2、《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二)鑑定的提起
法院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三)鑑定機構的選擇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或法院指定。
三、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異同點
1、相同點:第一,都是一種證據;第二,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第四,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異性。
1、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該規定較老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處理範圍,將一般性醫療過錯(此處指狹義的過錯)構成的事故也歸入其中。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麼辦?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而且已有司法鑑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複核鑑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鑑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鑑定的範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係。
2、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鑑定主體特別是上海市司法鑑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領導,經上海市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鑑定機構。其下的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直接開展對醫療過錯的司法複核鑑定。其鑑定人員都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於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鑑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3、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
按照《條例》,只有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在現行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上均無鑑定人員的簽名,也就讓法院無法通知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證,這一重要的司法審查程序根本無法進行,於是許多鑑定結論在沒有充分審查的情況在就被採信了。而在司法鑑定中,每一份鑑定報告書上均有鑑定人員的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均可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在這樣嚴謹的司法審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四、進行司法鑑定應注意的問題
1、送交的鑑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
2、精心準備鑑定陳述材料
3、客觀、冷靜地回答專家的提問
4、配合專家的檢查
五、對鑑定結論的審查
1、鑑定書依據的病史資料是否真實
2、鑑定程序是否合法
3、鑑定結論與鑑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要求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證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醫療過錯的定義的相關內容。所謂的醫療過錯,其實就是指醫院在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的時候,存在違法診斷的行為,使患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一旦發生醫療過錯,可以到司法機關請求鑑定。另外,還需要注意你提交的鑑定的材料必須真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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