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院三成醫療過錯責任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醫院三成醫療過錯責任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在醫療事故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患者並不是什麼證據都不需要提供。在醫療侵權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權行為、被告方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損害後果。舉證責任倒置後,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提出證據。也就是説,舉證責任倒置後,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權益造成了損害。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權?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二、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哪些
(一)財產罰。基於違法或違章行醫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醫療單位一定數額的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未達法定標準的、能嚴重影響病人安全和健康的醫療器械,各種假藥劣藥等)。
(二)行為罰。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重的,或由於醫院嚴重管理混亂而致的醫療糾紛,衞生行政機關可暫扣或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職業證書》或《護士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責任醫療單位的行醫許可證。
(三)申戒罰。基於醫療單位管理不善而致的醫療糾紛,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對於醫師責任符合《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情節較輕的,可給予警告或責令暫停執業活動。
(四)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醫療糾紛中負有責任的,可依責任大小比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效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效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效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事故行政責任有對相關醫療單位進行罰款或者沒收相關不符合標準的藥品,或者是對相關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進行警告或者記過等,也可以進行降職或者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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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過錯誰管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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