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什麼?
雖然隨着社會的進步,醫療事業的蓬勃發展,醫療水平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是在很多醫療機構依然會出現不同程度的醫療事故,有的醫療事故屬於醫療過錯,也就是在醫治過程中由於醫生或醫療機構的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這樣就會產生醫療糾紛,那麼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什麼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醫療過錯鑑定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1、醫療事故鑑定的任務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3、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突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如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4、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
5、此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二、醫療過錯的責任認定三種方式
1、法官直接判定;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鑑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鑑定人名冊的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由所在的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鑑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通過上面的介紹可以知道,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有一定依據的,主要看該醫療事故到底是真正由醫療機構單方構成還是還有其他外界因素引起,比如患者的不配合等都會引起醫療事故的發生,所以根據具體的原因,醫療過錯責任認定的劃分的程度也不同,所以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雙方該理智對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才能更有效的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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