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怎樣的
一、關於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既遂量刑標準怎樣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 題的解釋》(參見“濫用職權罪”説明部分)
三、行政枉法裁判罪認定詳情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發生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而後者發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
(二)行為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本罪行為或者為達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偽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暴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於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罪從重處罰,不實行並罰。
行政機關是第三方,也是公平公正的代表。如果在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的進行裁判,當事人可以進行上訴維權。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是可以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為自己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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