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的概念是什麼
一、醫療侵權責任的概念、特點和分類
依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以下簡稱醫事法律規範),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如果將這個定義有關事故的詞語去掉,醫療侵權的概念就凸現出來。醫療侵權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事法律規範,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
醫療侵權屬於特殊的侵權,與一般的侵權相比較,醫療侵權有自己的特徵。
1、醫療侵權基於醫療合同發生侵害相對人生命及身體健康的行為,不以財產為侵害對象;一般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人身權或人格權和財產權。
2、醫療侵權行為卻因合同關係而生,所以帶有意思表示不合約定的因素;一般侵權所侵害的人身權或人格權和財產權均屬絕對權,不以合同為前提,因此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
3、醫療侵權的責任承擔者不是行為人本人(個體行醫者除外),而是對行為人具有法定關係的法人或法定組織機構;而一般侵權的責任人就是行為人本人。第四、與一般侵權行為人承擔“自己責任”不同,醫療侵權承擔的是“法人責任”(替代責任或者説轉承責任),個體行醫者因其法律地位屬於自然人,當然承擔自己責任。第五、醫療侵權適用於過錯責任,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又稱嚴格責任),一般來説也不承擔公平責任;一般侵權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在無過錯情形下以公平責任歸責。
醫療侵權的表現形式有三種。
1、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事法律規範,過失地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醫療技術事故,是指因技術失當而違反醫療操作規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3、醫療差錯。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佈實施之前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區別為醫療責任事故、醫療技術事故和醫療差錯。該辦法雖然已經廢止,筆者認為,其對醫療事故的區別仍有學理上對醫療侵權分類的意義。有學者將醫療責任事故、醫療技術事故和醫療差錯統稱為醫療事故①,此觀點針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佈實施之前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差錯排除在損害賠償之外而認為不合理。筆者認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應混同。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同屬醫療侵權的下位概念,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同屬醫療事故的屬概念,應將醫療責任事故、醫療技術事故及醫療差錯作為醫療侵權的分類。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有無過錯作為醫療機構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定條件,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之規定,適用的是推定過錯責任。筆者以為,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法律層級高於行政法規,應以推定過錯責任作為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在司法實務中,採取推定過錯的歸責方法適合於一切危險性行為。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行為人當然的負有實施危險行為的合法義務,被實施人當然的具有避險的權利。既然如此,行為人負有説服被實施人的義務。否則,行為人就應當承擔因危險行為造成的侵權賠償損失責任。表現在醫療行為中,行為人的合法義務是其職責和技術規範。醫療行為人如果違背診療護理職責造成損害結果的,屬於醫療責任事故;如果違背技術規範造成損害結果的,屬於醫療技術事故。
綜上所述,從上文中為大家介紹的醫療侵權責任的概念,我們不難發現醫療侵權和其他一般的侵權行為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而且,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也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大家在理解的時候也是要進行區分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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