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醫療事故都要醫療鑑定嗎?
一、凡是醫療事故都要醫療鑑定嗎?
並不是凡是醫療事故都要醫療鑑定,發生醫療糾紛不一定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發生醫療糾紛後,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才要做醫療事故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的部門有:
1、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
2、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
3、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二、醫療事故鑑定材料包括哪些?
(1)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資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4)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如果關於賠償方面的一些問題能夠予以確定,或者説是醫院方面的過錯程度非常的明顯,那麼完全是可以直接的通過賠償方面的問題來雙方協商,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不用做司法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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