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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有保修期限嗎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質保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質保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質保期。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知:
1、在工程正常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保修期和質保期的起算時間一致。
2、如工程不能正常驗收,則質保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時間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來推定為宜:
(1)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日從該日起算;
(2)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保修期從轉移佔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完成竣工驗收的,則保修期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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