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一、法醫可以做醫療事故鑑定嗎?
法醫鑑定不可替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集體合議鑑定制,而法醫鑑定屬於個人負責制。
國家司法部已要求各省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司法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名冊》迅速做好區域內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編制和公告工作,對未編入名冊並未公告的司法鑑定人員和機構,不得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二、醫療事故賠償範圍有哪些?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醫的鑑定結果不能替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法醫做的鑑定只是個人負責制,而醫療事故鑑定是有多位醫療專業人士組成合議作出鑑定,通過鑑定的結果來確定責任方,受害人就可以向責任方提出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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