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療過失包括哪些方面?
一、對於醫療過失包括哪些方面?
從實踐看,醫療活動中的過失主要表現如下:
1、醫療機構的過失表現。
(1)醫院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
(2)醫療設備陳舊、缺乏維護;
(3)缺乏基本醫療護理條件;
(4)對疑難病症未認真組織會診,草率結論等。
2、醫務人員的過失表現。
(1)誤診。
(2)不負責任,違反規程;
(3)對病史採集、病員檢查處理漫不經心,草率馬虎;
(4)擅離職守,延誤診治或搶救;
(5)遇到不能勝任的技術操作,既無請示,也不請人幫助,一味蠻幹;
(6)擅自做無指徵有禁忌的手術和檢查等。
二、醫療過失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行為的違法性;
(二)主觀上存在過錯;
(三)有損害結果發生;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具體説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
三、醫療過錯認定要求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因此如果有醫療過失的存在的話就會非常容易造成對應的醫療事故,不嚴重的還好,如果是比較嚴重的,有可能造成死亡的情況,所以醫院需要加強這方面的問題,該改善的改善,醫護人員也需要嚴格按相關要求來操作,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違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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