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醫療過失包括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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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中,醫療過失是引發醫療糾紛的常見因素。任何醫療機構都會發生醫療過失的可能,正確的處理會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醫療機構應該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醫護人員的管理,從各個方面減少醫療過失發生的概率。那麼常見的醫療過失包括哪方面?如何認定?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一起了解下。
一、常見的醫療過失包括哪方面?
1、使用藥物中醫療過失
2、錯治患者中的醫療過失
3、輸血中醫療過失
4、錯報病情中的醫療過失
5、擅離職守中的醫療過失
7、當班失職中的醫療過失
8、注射缺陷中的醫療過失
9、手術違章操作中的醫療過失
二、如何認定醫療過失?
具體説來,人民法院在判斷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時,首先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根據現代侵權法中“違法推定過失”的原則,當存在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具有過失。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醫務人員合理的技能、注意的程度以及地理範圍的差異和醫療上的緊急情形。即不僅要依據事實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是否已經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標準,還應綜合分析醫生所處的具體環境與擁有的條件及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能夠達到的注意程度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也就是説,受害人不必舉證來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而是由法院首先直接推定其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舉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無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就應承擔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條例》的規定,則是由專家鑑定組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做出鑑定結論,其中就包括對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判斷。這樣,就與上述訴訟中過錯推定的規則不協調。建議在將來修改《條例》時,也應實行由醫療機構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無過錯,證明不了,則過錯成立。只有這樣,才能較好地平衡醫患雙方的地位和利益。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通常表現在使用藥物錯誤、治癒手段不當、醫護人員擅離職守、錯報病情等方面。判斷醫療過失的標準可以從醫護人員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是否違反醫學技術操作規範等方面入手。按照醫療過失的責任不同,醫療機構需要承擔不同比例的賠償責任,以上就是關於醫療過失包括哪方面及認定標準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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