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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過失責任包括哪幾類

一、醫療事故過失責任包括哪幾類

醫療事故過失責任包括哪幾類

衞生部頒發的《醫療事故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在導致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

二、醫療過失的客觀判斷標準

醫療活動為典型的社會生活活動,其過錯判斷適用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來判斷自無異議。但是應當看到,儘管法規規定了一系列義務,但其難免掛一漏萬,而且因法律的滯後性,可能已經遠遠低於通常醫務人員應當具有的水平。因此,不能僅以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作為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這就需要進一步探討醫療過失的客觀判斷標準。《衞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説明》中指出:“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雙重特點。違法性:在醫療事故中主要是指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大家都在實踐中遵循的。”這裏的違法性並不同於民法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違法性概念,它實際上指的是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應當作為確定注意義務、判斷過失的標準。可見,《説明》實際上承認了醫療過失認定的客觀標準。這一標準,一般認為應當以通常醫務人員的正當的技術水平及注意義務為標準。在英美法上,這一標準被稱為“醫師成員的平均、通常具備的技術”,日本則稱為“最善之注意義務或萬全之注意義務”

三、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在醫療糾紛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是否造成損害,由醫療單位負責證明,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舉證證明對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當對受害人所受侵害無條件地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於醫療事故過失責任的概念以及舉證方法和責任認定,由於生命健康權的極端重要性,各國立法一般明文規定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身傷害的免責約款無效,甚至對加害者追究刑事責任,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州律師。